为持续巩固“双减”治理成果,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东莞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校外培训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持续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治理。现将查处的7起违法违规培训处罚案例向社会通报。
一、东莞市南城街道苏某擅自举办培训机构案,罚款人民币26000元
2024年5月30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城街道西平三路思朗广场中,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招收中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3年版)第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罚款人民币2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东莞市南城街道李某擅自举办培训机构案,罚款人民币8100元
2024年3月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城街道黄金路天安数码城中,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组织人员开展语数英学科类培训和作业辅导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3年版)第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罚款人民币81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东莞市莞城街道某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案,罚款人民币4200元
2024年3月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莞城街道东城西路鸿福大厦中,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组织人员开展语数英学科类培训和作业辅导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3年版)第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罚款人民币42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东莞市莞城街道杨某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案,罚款人民币5560元
2024年3月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莞城街道东城西路鸿福大厦中,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组织人员开展语数英学科类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3年版)第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罚款人民币5560元的行政处罚。
五、东莞市塘厦镇某教育文化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案,罚款人民币3600元
2024年6月10日,当事人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莞市塘厦镇环市东路1号建筑中,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3年版)第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罚款人民币36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东莞市常平镇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案,罚款人民币2470元
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1号富盈都市华府中,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3年版)第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70元,罚款人民币2470元的行政处罚。
七、东莞市常平某琴行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案,罚款人民币2413元
2024年3月8日,当事人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莞市常平镇物兴路69号建筑中,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3年版)第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13元,罚款人民币2413元的行政处罚。
下来,东莞市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将会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落实《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要求,持续强化校外违规培训惩处、通报力度,全面规范我市校外培训行业。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校外培训治理有关政策法规,依法办学,诚信经营,共同营造我市教育良好生态。教育部门再次温馨提醒广大家长,尊重小孩成长规律,理性看待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跟风、攀比,自觉抵制超标、超前的违规培训活动,不盲目给孩子报班参加校外培训,不参加各种隐形变异的违规学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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